谢某屡次催债无果,反被债务人殴打致伤入院治疗。近日,苍梧县人民法院大坡法庭审结一起因讨债遭殴打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一审组织调解被告李某自愿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16762.03元,赔偿原告谢某医疗费、精神损失费405元。
2011年、2012年寒假期间,被告李某主动找到原告谢某,提出与原告一同经营砂糖橘生意,被告称自己没有现金,但可以了解到各种市场信息、认识收货量大的老板,希望原告谢某先为其垫付资金。后双方约定由原告先为被告垫付本金,因经营不善,被告欠下原告15135.5元债务至今未还。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在原告谢某向其索要借款无果的情况下,对原告谢某进行殴打致伤事实清楚,依法应对谢某因受伤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针对被告李某拖欠原告谢某的借款至今未还,有悖法理,应及时归还本金及利息。
在立案后,经法庭传票传唤被告李某以各种理推脱,避而不见。承办法官为妥善解决纠纷,平息矛盾,在充分了解了案件事实后,多次驱车前往被告李某住所地找其谈话,耐心细致地做李某的思想工作,被告才愿意到庭与原告面对面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地从法律、道德、情理等角度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摆事实、讲道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被告被法官耐心、真诚、负责的工作态度所打动,同时也认识到了自己不还款的错误,并为自己之前殴打原告的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至此,该案得以顺利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