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底,梧州市某货柜码头公司发现某广告公司将一块广告牌设立在自己的码头地界内,因此致函某广告公司在七天内自行拆除广告牌及附属物。但某广告公司却很“有理”地对货柜公司的要求置若罔闻,既不拆除广告牌及附属物,也不愿意以租赁方式取得使用权。一气之下,梧州市某货柜码头公司将该广告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限期拆除广告牌及附属设施。没想到,经过开庭审理,在本案中某广告公司还真的是“有理”了。
原来,惹起本案争议的某广告公司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得到了县建设局与公路管理局8年设置权的批准。这一事实,有路政许可证、设置审批表及相关单位出具的场地使用说明予以证实。一审法院认为,某广告公司设立广告牌是经行政机关批准的,至于该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某货柜码头公司的合法权益,应由行政机关作出认定和相应处理,因此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某货柜码头公司认为一审法院没有查明事实,在没有核实被告实际用地的情况下,仅凭被告提供的广告设置批准文件就简单认定该案为行政纠纷,裁定驳回起诉错误,故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批、许可、监督管理等事项均属于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的职责范围。而被上诉人设置的户外广告牌是否按照原行政许可的地点设置,及该广告牌应否拆除等问题的处理均属于上述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能。上诉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梁凤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