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苍梧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逾1500万元的债务纠纷案,判令被告梧州市运宇机电有限责任公司限期偿还原告苍梧县农信社本金及利息共计15034830.81元。
2010年11月25日,原告与被告(原法定代表人邬某王)签订了《最高额循环使用合同》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万元,用于经营汽车销售及维修,借款期限两年,按月结息,期满一次性还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借款,被告用于支付广西容县通力三名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的购车款。2011年4月18日,原告与被告又签订了《最高额循环使用合同》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被告借款500万元,用于经营汽车销售及维修,借款期限为三年。2011年5月17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邬某王因交通事故死亡,其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邬某忠。2011年11月7日、11月12日、11月17日,原告与被告再签订了三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分别向被告借款300万元、350万元、350万元用于购车周转,同时邬某忠与原告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约定邬某忠为2010年11月25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对借款1000万元的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截至2013年4月15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4496473.75元、利息538357.06元。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表达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后,依约发放借款,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14496473.75元、利息538357.06元。
(陈国新 卢远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