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梧:68岁老人遭遇车祸主张误工费获支持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3-08-27  分享到:

 

一名花甲老人不幸遭遇车祸受伤住院,出院后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车主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种损失。826,广西苍梧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两被告赔付原告含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82990元。

24,原告莫某生驾驶两轮摩托车往广西苍梧县大坡镇方向行驶,途中摩托车倒地后与被告关某洪驾驶的自卸低速货车发生碰撞受伤。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关某洪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莫某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莫某生受伤后前往医院住院治疗33天,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原告右上肢自肘关节以上缺失属5级伤残;致肋骨骨折属9级伤残;致双手功能部分丧失属9级伤残;致肺修补属10级伤残。被告关某洪所有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庭审中两被告均主张原告已经68岁了,已超过退休年龄,故不应赔偿误工费。

法院认为,原告莫某生虽然已超过60岁的退休年龄,但仍然参加工作并获取劳动报酬,且有某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的证明、劳动合同、工资表等证据证实。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十条的规定中,均未对受侵害者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只要是受害人遭受侵害,客观上因侵害的发生导致误工而致其收入实际减少,受害人不必考虑到年龄、性别等因素,均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误工费。故对于两被告关于原告已超过退休年龄不存在误工的主张不予采纳,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卢远丽  陈国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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