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来的两年里,申请执行人不得干扰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不得…,被执行人必须……,如果没有意见,你们就签字吧…”。
“我们的钱有希望了,感谢严法官…”。
这是一起多方借款合同纠纷达成执行和解的现场。
案件是这样的。被执行人潘某早年因生意需要向银行及个人借款200余万元,后因资金周转不灵,不能按时偿还到期债务,于是各债权人一纸诉状把潘某告上法庭,要求潘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同时法院也判令潘某及时履行到期债务,但由于被执行人潘某所欠债务巨大且被执行人潘某的生意出现资金断裂,无法偿还巨额借款及利息。
原告申请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立即查控潘某的资产情况,发现除一处已被抵押的不动产外,只剩下一些待售的货物,执行法官的心情变得沉重,难道非得强制执行,让被执行人变卖货物偿还债务?最重要的是,执行法官发现,即使变卖货物,拍卖房产,申请人得到的执行款不到执行标的的五分之一。强制执行,案件将成了毫无履行可能的“死案件”,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将没有任何再得到偿还的可能。那么是否可以既不伤害申请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又可避免让被执行人陷入“因债返贫”而再没有偿还债务可能的境地?面对这一情况,办案法官多次找到潘某,了解他的经营情况,询问他的经营是否有转机。在得知被执行人潘某的“生意还有救”时,办案法官提出一个大胆的设想,让债权人“放水”,甚至帮助被执行人度过眼前的难关。当主办法官把这一设想向各债权人提起时,各债权人认为这是天方夜谭且当场毫不犹豫的拒绝,但主办法官没有放弃,他多次约谈各债权人,向各债权人阐明“若是现在强制变卖被执行人的货物、拍卖被执行人的房产,那么被执行人可能再无翻身机会,或者至少10年内不会有翻身的机会,而且各债权人就算拿到钱,那么按比例分取的案款也十分有限。”最重要的是,主办法官向各债权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生意还有救”的各种证据。鉴于主办法官的负责、被执行人的承诺以及未来几年债务偿还的可能,各债权人终于同意“放水”。于是便有了前面的一幕。
司法工作的目标之一就是社会和谐,简言之就是化解社会矛盾,法院办案不能以简单的结案为目标,更不能简单的解决一个纠纷又制造另一个纠纷,它需要达到一定的社会效果,需要做到以案视人、以法明人、以理服人。法律是严肃的,但法官是有追求的,在不偏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础上,创造性的运用各种手段,化解社会矛盾,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也是可行的,同样在本案中,主办法官用“放水”的办法促使多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既避免了强制执行所带来的新的社会问题,又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带来了“曙光”,是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在司法中的体现。
(严荣乾 黄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