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同胞与我们一衣带水、血脉相连,其合法权益也应当得到充分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自
林瑞金1959年1月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2009年迁入台湾省高雄市,是台湾居民。
苍梧法院经审理认为,林瑞金是台湾地区居民,本案属侵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林瑞金主张按照《2012年度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各项经济损失,由于林瑞金的出生地为福建省福州市,其亲属均居住生活在福建省,福建省属于林瑞金的最密切联系地,且福建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也在福建省,林瑞金的主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应予支持。遂判决福建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856744.30元给林瑞金。
(陈国新 林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