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梧法院审结首起涉台交通事故案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3-07-30  分享到:

台湾同胞与我们一衣带水、血脉相连,其合法权益也应当得到充分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自201111实施以来,基层法院可以审理涉台侵权纠纷、劳动争议等案件,对审判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苍梧法院法官迎难而上、刻苦钻研、勤学好问,顺利审结了首起涉台交通事故侵权案。

林瑞金19591月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2009年迁入台湾省高雄市,是台湾居民2012227,林瑞金搭乘由黄政卫驾驶的属福建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AY8288号牌大型卧铺客车返回福建,在包茂高速公路2789km+100m处,车辆失控,冲出右路外撞山坎侧翻于路面上,造成车辆损坏、司机黄政卫及林瑞金等42名车上乘客受伤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作出事故认定,司机黄政卫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林瑞金受伤后,伤情严重,多次住院转院治疗。20135月,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林瑞金双下肢截瘫构成四级伤残,左上肢单瘫构成七级伤残;属于部分护理依赖。林瑞金诉至本院,请求判令福建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赔偿各项经济损失922323.70元。

苍梧法院经审理认为,林瑞金是台湾地区居民,本案属侵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林瑞金主张按照《2012年度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各项经济损失,由于林瑞金的出生地为福建省福州市,其亲属均居住生活在福建省,福建省属于林瑞金的最密切联系地,且福建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也在福建省,林瑞金的主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应予支持。遂判决福建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856744.30元给林瑞金。

(陈国新 林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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