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某曾向原告黄某某赊购柴油,
本院立案受理后认为该案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金额低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金钱给付案件,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鉴于被告陈某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限以及双方当事人一致表示同意庭前调解的意见。该案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陈某分期给付原告黄某某货款10080元。
(潘锦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