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商事案件中,健康权纠纷多数因双方存在积怨继而大打出手造成的,是最难调解的案件之一。但苍梧法院大坡法庭却迎难而上,通过耐心做当事人思想工作,不仅顺利调结案件,使得案结事了,而且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积怨,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原告粟某玲与被告梁某本是妯娌关系,因怀疑原告粟某玲与其丈夫有不正当关系,被告梁某在原告粟某玲经过其家门口时,骂了原告粟某玲几句,随后引起双方扭打,造成被告梁某受伤。被告梁某受伤后,心中有气不能顺,便将事情告诉妹妹梁某莲。当天下午15时许,被告梁某与梁某莲等人驱车来到粟某玲家论理,双方冲突再起,导致原告粟某玲受伤。事后,原告粟某玲与被告梁某各自的医药费问题经当地派出所多次调解未果。
此案受理后,考虑到当事人双方既是邻里乡亲,又是妯娌关系,主办法官认为调解是审结该案做好的方式。本着这一出发点,主办法官多次放弃午间休息,深入当事人所在乡村向当地的村委干部、群众了解情况,积极与当事人及其亲属沟通,明理释法,并认真听取当事人对该案的处理意见,但直到开庭前双方当事人仍未能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
2012年5月22日上午9时30分,正式开庭审理该案。由于参加旁听案件人员较多,均是双方当事人亲属,情绪激动,且原告粟某玲申请了多名证人出庭作证,稍不注意极容易进一步激化双方当事人的情绪,给调解工作加大了难度。但主办法官依然没有放弃调解,首先按照双方过错责任程度,粗略估算原告粟某玲应得到的赔偿数额,为双方当事人讲明利害关系,说明诉讼风险。同时由人民陪审员耐心做好劝说双方当事人,帮助他们分析他们之间的关系,从亲情、邻里关系等方面引导他们互让互谅,珍惜妯娌关系。经过不懈努力,双方的对立情绪终于缓和下来了,最后在双方代理律师的指导下,双方当事人最终在庭审结束前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由被告梁某、梁某莲即时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共人民币27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梁某也自愿放弃起诉原告粟某玲,不再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陈荣昌 罗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