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梧法院石桥法庭一上午庭前调解三案件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2-05-18  分享到: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已成为当今司法审判的目标与宗旨。在“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司法审判原则指导下,苍梧县人民法院石桥中心人民法庭的法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新庭前调解思路,于2012517日上午高效调解两件离婚纠纷案件与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就如何提高庭前调解成功率,使案件纠纷一次性得到彻底解决,石桥法庭的法官通过多年司法实践经验,总结出如下庭前调解思路:

一是提高庭前调解意识,建立庭前调解机制。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维权意识的增强,民事纠纷逐年上升,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进入法院,如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最大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已成为法院司法审判的根本目标。在这种司法大背景下,石桥法庭法官淡化职权主义,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权利,增强服务意识,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对有可能调解的案件尽最大的努力耐心细致做好庭前调解工作。

二是深入调查分析案件,全面、准确掌握案件当事人的争议焦点。通过立案后查阅案卷、分别约当事人谈心等方法,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所在,然后在庭前调解中对症下药,为提高庭前调解创造条件。

三是规范法官行为,争取当事人信任,提高调解率。法官要摆脱衙门作风,放下身段,用谦和的语气与当事人交流,根据调解案件性质、调解对象等不同采用不同的调解方式,争取当事人的信任,提高调解率。

四是注意调解环境,选择调解地点,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调解地点并注意营造轻松愉快的调解环境,促成案件调解成功。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调解。如背靠背调解、面对面调解、借助外力调解等多种形式。

通过庭前调解,有效缓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潘锦波  范天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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