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5日上午,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苍梧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刘某泉、刘某铭、钟某锋、秦某锋、杨某标等5人故意伤害一案,苍梧籍的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媒体记者、社会各界人士以及当事人家属代表一百多人旁听了案件审理。
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泉、刘某铭等人经营客车因客源问题与被害人梁某雄发生矛盾,2011年3月5日,刘某铭车队股东之一的朱某华被人殴打,刘某铭、刘某泉等人均认为是被害人梁某雄指使他人所致,并决定要找人报复被害人梁某雄。之后,被告人刘某铭联系到被告人钟某锋、秦某锋和杨某标,并经预谋后,于2011年5月9日7时许,被告人钟某锋、秦某锋和杨某标苍梧县龙圩镇城南一路13号对出街道处进行伏击,持械将经过此地的被害人梁某雄捅伤,被害人梁某雄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作案后,刘某泉、钟某锋和杨某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12年4月13日,市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泉、刘某铭、钟某锋、秦某锋、杨某标等5人犯故意伤害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该案系因经营客车争夺客源而引发的刑事案件,涉及交通运输行业的经营管理等诸多问题,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评议,择日作出宣判。
(卢宇鸣 陈荣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