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梧法院审结首例要求探望权案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2-04-28  分享到:

苍梧县人民法院在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生效后首次对离婚案件涉及子女探望权进行判决。

苍梧县人民法院首例在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后判决离婚案件对子女的探望权。

原告郑某娟和被告叶某弟婚后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今年322日,郑某娟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叶某弟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孩子的抚养问题产生了争议。郑某娟表示因工作单位离娘家较远,自己又没有住房,没有条件抚养孩子,但她愿意每月负担300元抚育费,并要求定期探望婚生的儿子。叶某弟则认为自己一个人在外做生意,不方便带孩子,但是如果法院判决让他抚养孩子的话,他可以不要郑某娟的抚养费,但也不同意郑某娟探望孩子。法院于2012427日作出一审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婚生儿子随叶某弟生活,郑某娟每月给付300元抚养费直至儿子独立生活时止,并且允许郑某娟有定期探望婚生儿子的权利。

作为本院首例判决探望权的案件,笔者认为,探望权是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确定的一项基本亲权。由于探望权没有固有的确定性和不可控性,一直没有被法律吸纳。在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对这一权利进行了确认。但在判决中仍有一定的难度,主要是如何确定探望时间和探望方式?有待司法进一步明确。如何安排探望时间才算合理?探望方式是上门探望还是把孩子接出来?都有待探索。但笔者认为,行使探望权最基本的标准和要求必须是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有利,如果一方借探望骚扰对方或探望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法院应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中止其探望权。

(叶海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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