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祥系贵州习水寨坝镇永盛村人,2005年至2009年在被告苍梧县中辉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原苍梧县顺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从事打炉配料工作,因长期接触大量石英砂、粉尘导致住院治疗并诊断为矽肺2期。
民一庭的法官接到案子后,考虑到当事人双方分歧较大,矛盾较深, 本着“司法为民、促进和谐”的原则。主办法官加大调解力度,采取“背靠背”的调处方式。先是对原告做思想工作,向其解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于此同时,合议庭及主办法官再针对被告的情况,采取走访的方式,多次深入到被告苍梧县中辉机械铸造有限公司调查案情,与其沟通,释法析理。通过入情入理的工作,被告表示同意调解。在此基础上,合议庭及主办法官趁热打铁,重点引导被告理解和体谅原告伤残后的困难,建议被告对原告在生活上多给与关心和照顾。另一方面,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原告被法官的耐心与真诚所感动,逐步放弃了一些不合理的诉求,同意将赔偿款降至50万元。经过7次的调解工作,双方在赔偿数额上的差距不断缩小,最终在赔偿32万的数额上达成了一致。可在赔偿期限上,双方再度产生分歧。经过多次协商,最终,被告同意在签协议同时一次性给付32万。
该案通过民一庭法官的巧妙调解,有效的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张承辉 毛美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