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梧法院积极服务工伤求偿的农民工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1-01-14  分享到:

2011113,苍梧法院民一庭在关坚庭长的悉心指导下与主办法官张承辉的共同努力下,成功调处了一起农民工工伤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当事人赵某祥顺利地一次性拿到了各项赔偿款共计32万元。

原告赵某祥系贵州习水寨坝镇永盛村人,2005年至2009年在被告苍梧县中辉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原苍梧县顺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从事打炉配料工作,因长期接触大量石英砂、粉尘导致住院治疗并诊断为矽肺2期。2010819,经梧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原告所患职业病达到三级伤残。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苍梧县先中辉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提出支付工伤赔偿款,被告则借各种理由推脱不愿意赔偿。于是,原告向苍梧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0108,苍梧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苍劳仲案字(2010)第13号仲裁裁决书。原告不服,于2010112日 特向苍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100多万元。

民一庭的法官接到案子后,考虑到当事人双方分歧较大,矛盾较深, 本着“司法为民、促进和谐”的原则。主办法官加大调解力度,采取“背靠背”的调处方式。先是对原告做思想工作,向其解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于此同时,合议庭及主办法官再针对被告的情况,采取走访的方式,多次深入到被告苍梧县中辉机械铸造有限公司调查案情,与其沟通,释法析理。通过入情入理的工作,被告表示同意调解。在此基础上,合议庭及主办法官趁热打铁,重点引导被告理解和体谅原告伤残后的困难,建议被告对原告在生活上多给与关心和照顾。另一方面,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原告被法官的耐心与真诚所感动,逐步放弃了一些不合理的诉求,同意将赔偿款降至50万元。经过7次的调解工作,双方在赔偿数额上的差距不断缩小,最终在赔偿32万的数额上达成了一致。可在赔偿期限上,双方再度产生分歧。经过多次协商,最终,被告同意在签协议同时一次性给付32万。

该案通过民一庭法官的巧妙调解,有效的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张承辉  毛美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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