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梧县法院实行“调解五法”显成效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09-06-04  分享到:

苍梧县法院在民商事的审理工作中,十分注重调解艺术,不断创新调解方法,丰富调解手段,总结调解经验,提高调解能力,实行了针对性较强、成功率较高、社会效果较好的“调解五法”。200915月,全院的民商事调撤率创历史新高达到了55%,其中个别人民法庭的调撤率达80%以上。

一是换位思考促调解。在民事调解工作中,主张与当事人换位思考,增进当事人的沟通和理解,以己度人,依法、依情、依理为他们排忧解难。同时也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让当事人想象自己处于对方角色的情况,站在对方的立场、角度认识问题、体验情感,是双方的思维扩大,不只看到自己的利益的小圈子,真正彼此理解,并达到和解的目的。二是因案制宜巧调解。调解过程中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案件类型及个案当事人的特点,深入调查找准案件争议焦点,选准案件矛盾转化的交叉点,“对症下药”,运用不同的调解方法,促使案件调解成功。三是释法说理明调解。在审判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对争议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缺乏了解,甚至存在错误的认识,因此在诉讼中总认为自己有理而缠诉不休。对此,在调解中加强了释法、说理工作力度,耐心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有关法律法规,使当事人从法律规定上对自己的案件有一个正确的理解,为调解打下良好的基础。四是巧借外力助调解。在审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民商事案件时,善于邀请相关行业的专家参与配合作调解工作。相关行业的专家精通专业知识,能够帮助当事人认识案件事实和分清责任。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对于双方当事人矛盾纠纷很突出的案件,首选之一仍然是调解为主。五是消除“症结”精调解。有些民商事案件的调解难度很大,仔细分析,其中必然有一些妨碍调解的“症结”,比如当事人因对对方心存怨气,不愿意作出妥协;有的当事人误认为自己胜券在握,因而拒绝调解等等。在调解工作中就仔细分析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和心理活动,准确把握诉争焦点,抓住要害,针对阻碍调解的“症结”,有针对性地做工作,把握调解时机,消除“症结”,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王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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