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苍梧县沙头镇,群众一旦遇到纠纷和法律方面的问题,总会打电话给苍梧县司法局沙头镇司法所所长郑日新,而他也会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帮助大家解决问题。
调解工作是一门学问,要靠热情,更要讲技巧。郑日新结合多年基层调解工作实践经验,在辖区村组、社区及企业设立法律服务点,开展免费法律咨询和政策宣传活动,与村“两委”干部、村组长、社区干部逐一登记,主动下基层搜集民众矛盾纠纷信息,变“人家找上门”为“服务到家门”。面对群众错综复杂的矛盾纠纷,他善于“攻心”,巧解“死结”,被群众誉为矛盾纠纷“调处110”。多年来,郑日新为基层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5100人次,调处基层矛盾纠纷300多件,调解成功290多件。今年6月,郑日新被司法部授予“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秉持公道真理解“死结”
“郑所长,你说这到底合不合理,你来帮我们评评理。”今年8月初,沙头镇横江村思贤组村民龙某气急败坏地对郑日新说。
今年6月15日,沙头镇瑞麟生态农业合作社在该镇横江村维冲、玉寿塘自留山地开发水果种植及水产养殖项目。该山地位于横江村思贤组村民饮用水水源上游,种植和养殖产生的农药残留和排污物严重污染了水源。村民获悉后,与合作社产生冲突,沙头镇司法所及时组织调解员介入。在通盘考虑案件起因和双方诉求的情况下,郑日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调解方案:首先解除污染源,合作社必须对排污渠进行改道,确保思贤组村民饮用水安全;其次是将排污点改建到玉寿塘塘尾,同时建造沉沙池,最大限度降低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最后是要求思贤组村民协助做好排污整改,对之前的纠纷问题不再追究。双方对调解方案一致认同,纠纷迎刃而解。
郑日新是一名有着丰富调解经验的调解员。他在从事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18年中,归纳总结了“法律释明、道理讲明、事实摆明、责任划明”的“四明”十六字人民调解工作方法,调解矛盾纠纷得心应手。
乐做百姓心中“公平秤”
“他几乎就没有闲过,手机一响,不分白天黑夜,说走就走。”同事说,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郑日新的身影,他就是百姓心中的“公平秤”。
2016年4月21日,沙头镇永乐村的梁某、严某夫妇与同组村民岑某因相邻责任田地问题发生口角,随后矛盾激化并发生肢体冲突,致使岑某胸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沙头镇司法所接案后,迅速与沙头派出所组成联合工作组,开展调解处理工作。
2016年4月24日,工作组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派出所进行调解。郑日新向各方当事人宣讲了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知识,指出梁某、严某夫妇对岑某造成轻伤,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岑某在纠纷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最终,双方当事人意识到了自身行为的过错,并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梁某、严某夫妇一次性赔偿岑某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6万余元;岑某不再追究对方责任。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近20年来,郑日新植根乡土文化。在调解工作最前沿,伴随他的一个“百宝箱”,里面装的是他多年积累的笔记本,上面写满关于调解的法律法规和案例心得。他将自己的调解经验梳理归纳,不仅探索出基层调解的“乡土法则”,还通过调解工作讲座、案例编撰等方式,与全县乃至全市调解员分享。
巧用村规民约化纠纷
△郑日新(第一排右二)在调解农民工工资纠纷问题
“调解矛盾要敢啃硬骨,善打硬仗!”每天都接触矛盾纠纷,郑日新在别人眼里就是一个“麻烦缠身”的人。
“郑所长心中理解的法律法规除字面意义上的法律条文外,还有基层群众口口相传、心悦诚服的村规民约,在不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基础上,村规民约在较大层面上更能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沙头村村民莫某说。“巧用村规民约,村事村办化纠纷”也是郑日新熟练掌握并灵活运用的化解纠纷“利器”。
2017年4月2日,沙头镇思艾村木洲组村民李某在下田劳动过程中突然发病,家属发现后迅速将其送到村医潘某处医治。结果,李某在潘某施救过程中死亡,其家属要求潘某赔偿50万元。潘某认为赔偿金额过高,拒不接受。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接案后,郑日新带领调解员到现场对双方进行心理疏导,积极安抚家属情绪。调解中,郑日新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向当事人释法说理,同时结合沙头镇当地殡葬风俗和村规民约,与家属多次谈话做思想开导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纠纷圆满解决。
“把好心中的一杆秤,用好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这些有力武器,再把情与理融合到调解中,法理情共同作用,纠纷自然能得到解决。”郑日新深有感触地说。
|作者:李继远 萧茵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