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千万要不得,苍梧县一男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还搭载他人,撞上停放在路边的小汽车,致两车损坏、二人受伤。1月22日,苍梧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醉酒驾驶案,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添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5年3月8日晚8时30分许,被告人程某添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李某华从苍梧县京南镇沿江公路往长发方向行驶,行至该镇旺安村上沙组路段时,撞上陀某停放在路边的小汽车,造成两车损坏、被告人及李某华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程某添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华、陀某无责任。经提取血样检测,程某添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5.2739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法院审理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添受伤住院,于2015年3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程某添属于无证驾驶,与被害人李某华、陀某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李某华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李某华的谅解;赔偿了陀某的部分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添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李某华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赔偿了陀某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依法对被告人程某添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驾驶员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0mg/100mg属于酒后驾驶,达到80mg/100mg属于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损害后果,均会构成危险驾驶罪,将被处以拘役,并处罚金。在此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为自己也为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千万不能抱有侥幸心理酒后驾驶机动车,以身试法换来的只能是法律的严惩。
(卢远丽 陈娟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