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清、李某红、宋某莲是广西苍梧县岭脚镇某村的村民,因聚众寻衅滋事,非法干扰采砂船作业,导致直接经济损失近二十万元。近日,苍梧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清等16人向苍梧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查查明:广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在取得苍梧县境内浔江某标段合法采砂权后,于2015年3月在其标段进行采砂作业时,被该县岭脚镇某村某片区部分村民驾驶其集资购得的两条船驶到采砂船边,分别手持刀具、铁水管、自制燃烧瓶等登上采砂船,以在该处采砂需要经村民同意并补偿钱财等为由,阻挠采砂船施工。
在李某清、李某红、宋某莲等人的煽动下,周某昌、李某锋、李某贤和李某林等十多人无视派出所工作人员的劝解,先后两次对采砂船和装砂船进行打砸、掷燃烧瓶,致使采砂船和装砂船的玻璃及驾驶室内的设备被打烂、燃烧损坏。此外,他们还对在现场执法的梧州市水政监察支队的执法船只掷汽油弹,驱赶执法船,妨碍水政监察支队的正常执法。经苍梧县物价认证中心鉴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9169元人民币。
该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清、李某红、宋某莲等16人伙同他人无事生非,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苍梧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廖海洲 郭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