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2015年度“公诉部门化解社会矛盾精品刑事案件”评选结果揭晓,梧州市苍梧县检察院报送的李某某、唐某某、甘某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榜上有名。
2014年1月24日,苍梧县某发电厂库区某村移民因自身欠交电费而被电力部门采取停电措施后,以要求政府处理用电问题为理由,向政府施加压力,由李某某、唐某某、甘某某在苍梧县梨埠镇207国道大平界公路路段处,聚集众多村民拦截公路,堵塞交通,煽动村民呼喊口号,制造影响,致使过往车辆无法通行后,李某某等三人不顾现场公安民警和政府工作人员的劝阻,并以言语和肢体阻碍公安民警和政府工作人员对现场堵塞人员的疏导,从而造成该公路路段交通瘫痪,途径车辆和人员滞留长达2个小时,堵塞车辆615辆,阻塞道路长约6公里。此时正值春运期间,
此案的案情看似简单明了,但案件背后却是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错综复杂的民生用电问题。自2005年以来,该库区群众以库区历史遗留问题得不到解决为由,在长达8年时间里抗缴电费。据统计,截止2013年12月底,该库区的梨埠镇、木双镇的6个行政村,59个村民小组,涉及人口近2万人,共欠电费800多万元,且每月以16万元欠费幅度递增。由于该库区移民长期拖欠电费,线路长期没能得到网改,部分群众认为不用交电费,均购买大功率家用电器,导致经常出现线路故障,造成供电不正常,引起库区群众多次集体上访。
该案发生后,苍梧县检察院党组和分管领导高度重视,指定公诉科迅速成立专案组,抽调办案骨干分工负责,冷静研判态势,从捕前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该案移送该院审查起诉后,该院依法对本案启动了风险评估机制,将本案的风险等级评为三级。此外,该院也多次参与政法委组织的协调会议,在会议上提出有利于打击犯罪与化解矛盾的建议。在审查起诉阶段,办案人员加班加点,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审查,在公安机关无法补充完善相关证据时,多次亲自下村补充侦查,补强证据。
同时,该院强化法律宣传,让库区群众充分理解电网改革的相关政策。该院专门印发了近1000多册用电安全指导手册和相关电力法规,免费向库区的群众派发,办案人员还与县工作组进行了长达5个多月的进村入户宣传政策和法律工作,争取得了库区大多数人的拥护,为进一步开展电网改造工作奠定了基础。
为达到息诉宁人、案结事了,真正达到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办案人员一方面多次约访涉案人员的家属和村民代表,积极做好相关的释法说理工作,安抚群众情绪,尽量避免出现过激行为。案件提起公诉后,公诉承办人在发表公诉意见的时候也注重加强法制教育的力度。通过法理和情理相结合,灵活适用法律,同时以理服人,以情动人,注重引导被告人及家属、旁听的群众通过合法途径理性地表达自己的诉求。
另一方面,该院及时向苍梧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参照农网改造升级工程较高标准对配电台区进行规划、设计和改造。通过努力,县工作组利用一个月时间顺利完成了库区某村9个试点台区的电网改造,让当地群众春节期间正常用电,8年多的春节缺电困扰在2015年春节得到彻底解决,群众喜笑颜开,用当地群众的话说就是“终于过上了一个久违的舒心年”。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因势利导,建议县工作组及时与群众协商出台分期缴费的方案,上述检察建议,得到县政府的采纳。至目前,供电公司已经依法收回了村民欠缴的400多万元电费,并保证了村民用电的安全和稳定。县政府和检察机关的用心、关心民生的举措赢得了库区群众的信赖和支持,政府、电力部门与库区群众的矛盾得到了化解。
2014年12月11日,苍梧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某某、唐某某、甘某某的行为均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依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唐某某、甘某某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一审判决后,李某某、唐某某、甘某某均没有提起上诉。
每一件群体性案件的背后,都有错综复杂的原因,透过现象看本质,检察机关肩负着更大的社会责任。该院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始终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服务宗旨,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能,确保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受到了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充分肯定,赢得了群众的高度信任,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莫远宾 周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