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如何抓出成效?首先领导干部要有担当,带头规范司法行为,做好表率作用。”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检察院检察长周军以出庭支持公诉的方式,诠释了这句话的含义,使旁听的该院检察人员深受教育。
当天,苍梧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是被告人廖某标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一案。
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1月8日中午,被告人廖某标到苍梧县岭脚镇人和街农村信用社自助取款机取钱时,发现自助取款机中有他人的银行卡正处于待交易状态,遂从该卡上分5次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9000元据为己有。
法庭审理过程中,周军检察长综合出示ATM机监控视频资料、银行交易流水、被害人报案笔录等证据证实本案的犯罪事实,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廖某标刑事责任,并对其当庭教育,使被告人廖某标当庭表示认罪。
公诉工作是检察机关的一个重要窗口,代表着检察机关的形象。因此,该院在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中,十分重视公诉规范化的建设,检察长在出庭支持公诉,举证有序、答辩得体、用语文明、举止威严,有力地指控犯罪,受到了旁听人员的一致好评,在社会上树立了良好的苍梧县检察官形象,规范司法行为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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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廖某标的行为,属于司法解释中“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
(莫远宾 周夏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