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伪造其受广州某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收集、储存和运输危险废物的相关资质材料,伙同被告人覃某驾驶油罐车从梧州市某不锈钢有限公司及其旁边一间不锈钢厂收集酚水6车(共计重量242.58吨),后将其中4车酚水非法排放到我县旺甫镇207国道的两侧,将另外2车酚水非法排放到广东省德庆县某工业区内的工地处。排放于我县旺甫的酚水顺山势而下,致使该地及附近水源、土质等被严重污染。经环保部门检测,排放地水源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其中氰化物、苯并芘、挥发酚等毒害性物质含量远超《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庭审中,两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污染环境罪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另查明,2014年12月10日,我县公安局扣押了被告人李某用于运输酚水的作案工具一汽重型罐式货车一辆;被告人李某运输酚水的应收运费为33961.2元;被告人覃某帮助被告人李某运输酚水,个人已获得报酬人民币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覃某违反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管理法规,明知其收集、运输的工业废渣夜是危险物质仍予以违法倾倒,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本案属于二人过失犯罪,应当按照两被告人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其中被告人覃某是被告人李某雇请的工人,其犯罪行为应负的刑事责任相对较小。两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覃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3961.2元,追缴被告人覃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并上缴国库;没收被告人李某用于运输酚水的作案工具一汽重型罐式货车一辆。
宣判后,两被告均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卢远丽 黄恩 周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