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确保辖区的社会治安稳定,苍梧法院以公正审判和切实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为重心,创建五项制度将审判职能向前、向后延伸,以确保准确量刑和适用非监禁刑等从宽处理,最大可能挽救刑事罪犯,促进司法和谐。去年以来,刑事案件上诉率大幅度降低;轻微刑事案件无一信访;特别对被判处缓刑的“两抢一盗”罪犯在考验期内无一重新犯罪,全部走上了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道路,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庭前审查制度。案件承办人在收案后需要仔细阅卷、制作阅卷笔录并提讯被告人,以做到在开庭前全面掌握案件事实及相关情况,为准确分析案情打下基础,并对符合判处非监禁刑条件的案件进一步确定判前考察的方向。
二、判前考察制度。在案件宣判前,承办人通过被告人住所地司法所、社区居委会、被告人所在单位等方面,对被告人进行社会考察,全面了解被告人的家庭背景、日常表现、性格特点、犯罪起因、重新犯罪的可能性、矫正环境、被害人意见等情况,并准确分析被告人主观恶性、犯罪动机等有关情节等,以准确定罪量刑及使用非监禁刑等从宽处理决定,确保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刑事和解从宽制度。在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侵犯财产犯罪、轻伤害犯罪、过失犯罪等轻微刑事犯罪案件中,通过被告人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要求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从宽处理等途径,该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非监禁刑等从宽处理决定。
四、判后答疑制度。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因被告人对法律规定不明造成的非必要上诉情况,该制度要求法官在案件宣判后,一方面针对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对判决的疑问,或者视案件具体情况,就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判决依据或量刑标准等进行适当说明,让当事人及其亲属明白判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促进当事人息诉服判,并进一步增强刑事审判的公开和文明程度;另一方面,由法官根据被告人的犯罪原因、动机、家庭、年龄、工作等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必要的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和法治教育,促使其诚心接受改造,实现刑法教育、矫正的内在机能。
五、判后回访制度。该院非常重视对犯罪人的帮教、改造工作,将审判职能延伸到判决以外。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结后,坚持对被告人进行定期回访和跟踪帮教。深入细致地了解他们近期的生活、工作和思想状况,并建立回访档案。同时结合对被告人判前考察的相关情况,协助有关机关有针对性地采取多种方式对罪犯进行帮扶、挽救,以期彻底帮助其矫正犯罪和预防重新犯罪,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重新鼓起其自食其力、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决心。
(聂灵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