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辖区和谐稳定,苍梧县人民法院坚持以当事人为本理念,结合自身实际,在执行工作中坚持“三先三后”的执行原则,努力打造和谐执行。
和谐、文明在先,依照法律条文在后
执行和解是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之间的权利,法院无权强制当事人和解,但法官可以充分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该院把和解在先作为一项基本要求,力争能够和解的案件最终都和解解决。有少数无论采取何种手段和措施,都无法和解执行的,执行人员也不要急躁,要做到用文明的言行、规范的材料和措施依法执行。
控制在先,处置在后
申请人申请执行的目的是为了得到裁判享有的权利,执行过程中,该院要求执行人员在积极地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性的控制措施后,不要立即启动处置性程序,要即时召集双方协商,看能否和解,凡能够通过采取控制性措施而解决的案件,不须急于采取强制措施。
措施穷尽在先,终结在后
和谐是一种平衡,申请人的权利得不到实现,司法和谐就无从谈起。该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排案件,规定中止、终结的条件等制度性措施,穷尽执行措施和方法,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的权利,在征询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对确无执行条件案件才可终结执行。
(卢远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