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梧: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积极化解社会矛盾

来源:广西法制网  发布日期:2011-12-23  分享到:

  
  今年以来,苍梧县检察院认真按照高检院及广西自治区院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刑事案件被害人不能得到及时赔偿,家庭确实困难的,从人道主义出发,体现人文关怀,根据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建立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长效机制,对救助对象、条件、程序、补偿标准和资金来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通过安抚的办法,抚慰受害人以消除他们的对立情绪,达到化解矛盾的根本目的。截止目前,该院共开展刑事救助案件3件,救助被害人(家属)共3人,发放救助金19000元。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也获得了人大机关和人大代表的充分肯定。
  今年8月2日,苍梧县检察院检察长梁琪深入到该县新地镇都梅村,亲手将刑事救助资金10000元交到谢燕芳手上。刑事被害人家属谢燕芳系苍梧县新地镇都梅村农民,其两个儿子于2007年9月在新地镇都梅小学附近路段被刑事被告人符某驾驶的中型自卸车碰撞,致大儿子当场死亡、小儿子身受重伤。被告人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需赔偿经济损失262260元。但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履行赔偿的义务。被害人家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医药费等相关费用及后续治疗所需的费用,遂向苍梧县院提交救助的申请。苍梧县院承办人经查清情况后,认为被害人家属谢燕芳的情况符合相关规定,经报请相关部门审批,遂决定给予谢燕芳10000元的救助,有效地缓解了她当前的生活困难问题。
  12月23日,该院再次启动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程序,将9000元送到刑事被害人家属王杰宁、柳庆锋手中。
  王杰宁是该县龙圩镇大恩村农民,家中现有七口人。2011年7月13日,犯罪嫌疑人李某驾驶一辆无牌号的二轮摩托车,与王杰宁丈夫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李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由于申请人丈夫在交通事故中不幸死亡,其家公、家婆已年过八旬,且都常年有病不能自理,还有四个小孩,大的9岁,小的4岁,需要照顾无法外出劳动争钱,家庭没有任何经济收入,犯罪嫌疑人李某至今未作赔偿。目前家庭十分困难。苍梧县检察院接到申请人的救助申请后,马上启动救助程序,在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依法救助4000元。
  柳庆锋是该县龙圩镇居民。其子枊某因纠纷于2008年5月7日与黎恩某、黎宇某、黎某和唐某发生冲突,被其4人殴打致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并花去一大笔医药费。法院虽已判决对方赔偿,柳庆锋也已申请强制执行,但至今未果。由于申请人无固定职业,且患严重高血压病,无法正常参加劳动,其妻子也常年有病,家庭经济困难,苍梧县检察院接到申请人的救助申请后,经依法审查,确定给予5000元的救助。
  

(蒙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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