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苍梧法院判决首例醉驾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2年1月15日下午5时左右,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桂DNQ12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国道207线由岑溪往梧州方向行驶,行至国道207线3216Km+820m处,与黄海华驾驶的桂D69000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车损坏、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苍梧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李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经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依法对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李某抽取血液进行了乙醇含量测定,从李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0毫克/100毫升血,构成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的事实。
苍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的事实,是自首,且能当庭认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陈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