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2日,苍梧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苍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的李燕敏作出的没收假冒商品并且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即107471.6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大力支持了工商行政机关的打假行动。
2011年11月2日行为人李燕敏个人经营的苍梧县敏轩酒业商行从藤县丰裕烟酒茶总汇购进“天之蓝”白酒10件(每件6瓶,下同),进货价每件1248元,共12480元;购进“海之蓝”白酒30件,进货价每件660元,共19800元。被申请人购进这批白酒后在苍梧县敏轩酒业商行销售,其中“天之蓝”白酒标价为每瓶418元,“海之蓝”白酒标价为每瓶218元。2012年1月12日,苍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李燕敏个经营的苍梧县敏轩酒业商行进行查处,并于当日扣押了尚未销售部分“天之蓝”和“海之蓝”白酒。经查,该批白酒没有合法来源,并且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现场鉴定均为假冒产品,侵犯了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天之蓝”、“海之蓝”、“洋河”、“蓝色经典”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至案发时已销售标记为“天之蓝”白酒13瓶,实际销售平均价为每瓶254.60元,销售得款3309.80元;已销售标记为“海之蓝”白酒94瓶,实际销售平均价为每瓶128元,销售得款12032元;共销售得款15341.80元。尚未销售的标记为“天之蓝”的白酒7件5瓶,共47瓶;标记为“海之蓝”白酒14件2瓶,共86瓶。该批次商品的非法经营额,已销售部分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共15341.80元;未销售部分按标价计算,其中标记为“天之蓝”白酒标价每瓶418元,47瓶共19646元;标记为“海之蓝”白酒标价每瓶218元,86瓶共18748元;已销售和尚未销售部分共计53735.80元。
苍梧法院经审查认为,苍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李燕敏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因有大量证据的在案证实,并且行为人也予以承认,足以认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执法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的规定,结合本案情节,行为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的罚款,处罚适当。因此,苍梧法院裁定准予执行苍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处罚内容的苍工商处[2012]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梁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