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梧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推进刑事和解工作取成效

来源:广西法制网  发布日期:2012-11-18  分享到:

  
  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要求检察院对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应当重点从当事人是否自愿、加害方的经济赔偿数额与其所造成的损害是否相适应、是否酌情考虑其赔偿能力等五方面进行审查。该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惩罚为辅、教育挽救为主的刑罚理论得到进一步的落实。在认真学习、领会最高检相关文件精神后,苍梧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干警逐步摆脱以往的就案办案思想,正确认识到调解亦是公诉办案程序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工作中建立起并逐步完善刑事和解的协作配合机制、启动机制、评估机制、心理疏导机制、回访机制,建立起一个注重案件事实审查、注重规范化管理、注重对调解审查监督的工作模式。多年来,苍梧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建立“检调对接”平台基础上,积极探索通过刑事和解机制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方法,同时对刑事和解工作设立专门办案组。办案干警在审查案件后,对符合规定的轻微刑事案件特别是发生在亲属之间、邻里之间的案件,不厌其烦地向被害方做工作,并积极联系当地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专业详尽的法律讲解,积极引导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真诚悔罪,自愿弥补被害人因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失。2012年,该院公诉部门已对十多件刑事案件通过和解方式化解矛盾,犯罪嫌疑人与被害方在自愿互谅的原则下签订了和解协议书,被害方的损失得到弥补,犯罪嫌疑人亦因其悔罪表现获得从轻处理的机会,在修补受损的社会关系、稳固社会的安全根基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都获得了双赢的局面。
  

(梁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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