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梧县人民检察院再次荣获“自治区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来源:广西法制网  发布日期:2013-01-23  分享到:

  近日,苍梧县人民检察院再次荣获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授予“自治区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这是该院继2011年获自治区检察院授予“全区先进基层检察院”、2012年获自治区文明委授予“全区和谐单位”荣誉称号后的又一殊荣。
  近年来,苍梧县检察院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始终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扎实开展“全区文明单位”争创活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大胆探索,积极创新,以文明促发展,塑造了文明、和谐单位的新形象,推动了各项检察业务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使整体工作始终保持在梧州市乃至广西区同行的前列,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富民强县新跨越作出了积极贡献。
   

(王锦梅 蒙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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