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梧县人民检察院荣获“自治区和谐单位”、“自治区文明单位”称号

来源:广西法制网  发布日期:2013-03-19  分享到:

  
  2012年,苍梧县人民检察院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自觉接受人大、社会舆论的监督,始终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扎实开展“全区文明单位”、“全区和谐单位”争创活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大胆探索,积极创新,以文明促发展,塑造了文明、和谐单位的新形象,推动了各项检察业务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使整体工作始终保持在梧州市乃至广西区同行的前列,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富民强县新跨越作出了积极贡献。2011年,该院获自治区检察院授予“全区先进基层检察院”;2012年9月,获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表彰为“自治区和谐单位”;同年12月,再次荣获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授予“自治区文明单位”荣誉称号;2012年报送的作品《鱼》,获《广西首届预防职务犯罪宣传短片》二等奖;该院报送的书画作品《朗月清秋》、《近荷心香》等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2月11日至12月18日在北京首都博物馆举行的全国检察机关廉洁从检书画摄影展。
  

(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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