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苍梧县公证处接待了一位满脸忐忑的来访人员赵某,赵某声称其为出借人,欲办理借款协议公证。经详细了解,原来是黄某想向赵某借款二十万元整,由于涉及金额较大,赵某放心不下,黄某主动提出用自有的价值四十万元的一栋房屋抵押给赵某,同时提出到公证处办理借款协议公证。于是,赵某就来到公证处咨询办证事宜。
梁主任告知赵某,利用房屋进行抵押借款的行为必须到房管部门进行抵押登记方能有效防御风险:一是通过抵押登记这一法定程序,对抵押物是否有瑕疵的进行有效把关,有利于抵押权人的保护,达到优先受偿的目的;二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三是双方可到公证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全部债务,抵押权人可申请公证处出具强制执行公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减少诉讼成本。由于借款人黄某并未到场,抵押物的权属情况不明,公证员建议,希望双方带完整材料再来申请办理公证事项。
次日一早,仍是赵某一人到场并提供了一份《房屋所有权证》原件,称黄某用该房屋作抵押物,黄某途中有事暂不能到场办理。公证员细察该证,发现证书只在第三页盖有一个“苍梧县房产管理局”的钢印。公证员心存疑惑,本县一直没听说这个部门的存在,于是立即与苍梧县房管部门联系,证实“苍梧县房产管理局”确不存在,为虚构部门。公证员告知赵某,该《房屋所有权证》是伪造的假证件,该借款存在明显欺诈,请小心谨慎行事。
至此,一起利用伪造权属证书明借款实欺诈的行为在苍梧县公证处得以挫败。
温馨提醒:法律规定公证申请人在申请公证过程中,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否则,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苍梧县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