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梧法院依法驳回一起执行异议

来源:广西法制网  发布日期:2013-10-11  分享到:

  
  近日,苍梧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驳回一起执行异议,拒绝了异议人无理请求,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苍梧县某酒店原经营者邬某2007年与苍梧县货物运输服务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用了原苍梧县货物运输服务站中心大楼用作酒店经营,租期为20年。在经营过程中,邬某又将苍梧县某酒店部分房屋转租给他人经营汽车客运站、百货超市、餐饮服务、娱乐城等。异议人黄某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向苍梧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法院拍卖该酒店经营权需经得次承租人的同意,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法院在违背次承租人意愿的情况下拍卖该酒店违法。”
  苍梧县人民法院受理异议申请后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买卖不破租赁”指的是房屋所有权人在出卖房屋的过程中,不得侵害承租方的租赁权,意思就是房产所有权关系的变动不得影响原租赁关系的存在,但“买卖不破租赁”并不能限制房屋所有权人的处置行为。本案中苍梧县某酒店将部分房屋转租给他人的经营行为,本院依法拍卖的是苍梧县某酒店经营权,不是房屋产权,且苍梧县某酒店也是房屋的承租人,不是该房产的所有权人,因此本案中并不满足“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条件,所以法院的拍卖行为并不需要征得次承租人的同意,法院的拍卖行为并不违反“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遂作出了驳回的裁定。
  连接:执行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或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前种异议为执行行为异议,后种异议为案外人执行异议。当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侵犯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完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异议,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且当异议被驳回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异议与原判决无关的,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或者提起异议之诉。
  

(黎毅华 黄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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