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梧县检察院为刑事被害人发放救助金

来源:广西法制网  发布日期:2013-12-10  分享到:

  
  “谢谢检察官同志,是你们让我看到了生活的希望,重新对这个社会充满信心,太感谢你们了!”这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家属黄某某从梧州市苍梧县检察院工作人员手中接过3000元救助金后说的心里话。
  2013年6月23日12时许,黄某某的父亲黄某谊被同村的李某椿用铁铲殴打致伤,后经送梧州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司法鉴定,李某椿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案发时处于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根据法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遂释放李某椿,将其送往梧州市福利医院接受治疗。事后,黄某某支付了父亲的抢救费、丧葬费22000元。由于李某椿及其父母都无经济来源,至今无能力赔偿黄某谊家属的经济损失。黄某某没有固定工作和收入,又要照顾老母亲,家庭经济生活十分困难。
  苍梧县人民检察院受理黄某某的救助申请后,由案件承办人审查原案,认真核实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经审查认为刑事被害人家属黄某某的情况符合符合中央八部委令《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及相关文件精神,应当予以救助,遂决定为其积极争取救助款项。在有关部门的积极支持与帮助下,苍梧县政法委、财政局同意了黄某某的申请,并下拨了资金。2013年12月9日,苍梧县人民检察院将救助金3000元发放到申请人黄某某的手中,有效地缓解了他当前的生活困难。
  

(农金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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