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在苍梧县检察院的监督下,被申请人黎某强向申请人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承诺两个月内分期支付利息10000元。至此,一件久拖不决的案件得到执行。
黎某某与黎某强借款纠纷一案,苍梧县法院于2008年2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黎某强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和利息给黎某某。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黎某强一直不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黎某某于2008年4月向苍梧县法院申请执行,但至今执行未果。申请人黎某某向苍梧县法院反映被执行人黎某强在江边搞养殖,银行有存款,有明显的履行能力,要求法院采取执行措施,执结该案,但苍梧县法院一直未采取措施。申请人黎某某于2014年5月向苍梧县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该案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经苍梧县检察院调查核实,查明被申请人黎某强在苍梧县岭脚镇经营3个养鱼场,在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根据查明的事实,该院向苍梧县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苍梧县法院及时采取执行措施,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苍梧县法院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及时采取措施,冻结了被执行人黎某强的存款。
苍梧县检察院民行科积极开展了“走进基层、改进服务、解决问题”主题实践活动,深入基层,改进服务,积极履行民行检察职责,重点加大对民事案件执行活动监督,努力为民解决问题,5月份以来,该院受理执行监督申请2件,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后,法院已执结2件,检察建议获采纳率为100%。实现了“三效果”:法律效果好,社会效果好,经济效果好,达到了“三满意”:当事人满意、法院满意,检察院满意。
(农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