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以来,广西苍梧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推行刑事和解制度,先后对31件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轻微刑事案件,在被害人(被害人家属)和犯罪嫌疑人自愿的基础上,主持达成刑事和解。该院努力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做法,得到了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近日,该院再次成功化解一起刑事纠纷,使触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梁某获轻判。
2013年12月2日8时20分,李某驾驶一辆普通两轮摩托车搭乘其妻子倪某沿国道207线苍梧县梨埠镇至旺甫镇路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至国道207线23公里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于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此时犯罪嫌疑人梁某驾驶的小轿车越线超车与该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及倪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梁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于某不负事故责任。
广西苍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梁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并主动接受交警部门的处理,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针对该情况,该院刑事和解协调组立即向案件双方当事人了解赔偿事宜,并积极开展刑事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刑事和解组坚持中立原则,突出引导当事人依法、自愿进行和解。后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梁某也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鉴于上述情况,法院近日依法判处触犯交通肇事罪的梁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廖显生 林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