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执行法官,通过和解执行为我维护了权益,缓解了我生活的困难。”2014年8月11日,申请人李某收到了由被执行人范某履行的剩余6万元案款后,由衷地向法官致谢。
李某与范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法院生效判决,范某应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万余元,因范某没有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权利人李某向苍梧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案件并拍卖被执行人范某的车辆。
“近10万元的赔偿款,我哪里一下子能拿得出这么多钱,父亲患病要治疗开销大,平时,我就是开车送货挣点钱。”被执行人范某向执行法官诉苦。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方了解情况,进行权衡:如强制对被执行人范某的车辆进行扣押并移送拍卖,虽然案件可以执行完毕,但势必会对范某的生活造成影响,甚至会造就另一个不幸的家庭,但如不采取执行措施,申请人的权益也无法得到实现,对申请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基于“和谐执行”理念,执行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沟通。申请人了解到被执行人的难处和法院执行理念后,他表示:可以接受分期付款的的方案,第一期案款必须在当月履行,且付款期限不能超过半年。最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一致协议:范某当月支付3万元给李某,余下案款于2014年8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
案件结案后,执行法官深有感触地说:在涉民生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都可能成为事故的受害者,一方权利受到侵犯,于另一方基于侵害的事实而产生赔偿,但双方都不希望事故的发生。在执行此类案件中,尽量不要采取简单的执行方式,要尽可能找到解决案件的切入点与突破口,要避免“执行了一个案件,毁了一个家庭”,
使执行案件真真正正达到案结事了。
(颜志彬 肖冬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