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苍梧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了一件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案件的执行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好评。
曾某为聂某的住房进行装修,装修完毕后因聂某拒付装修款、人工费而形成诉讼,经法院调解聂某应给付曾某装修款、人工费8万元及利息,并约定款项在2014年2月6日前支付完毕。
约定还款期满后,曾某多次向聂某追讨装修款、人工费,聂某在支付了1.9万元后不再履行义务,曾某遂向苍梧法院申请执行,并要求法院查封被执行人聂某的房屋。
执行局执行法官在接到案件后,到被执行人聂某住处进行执行并了解到:被执行人聂某并非不愿意履行义务,而是认为曾某收取的装修款及人工费过高,且对装修的质量不满意,故一直没有支付全部的装修款及人工费,但希望在法院的协调下与申请人曾某当面就履行案款数额再次进行协商。
考虑到被执行人聂某不履行义务的思想症结,执行法官没有急于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是继续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解释法院执行的法律依据,指出聂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行为的错误性,并告知这种行为会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同时联系案件申请执行人,询问其是否同意与被执行人聂某进行协商,得到曾某答复后,执行法官即约定双方当事人于当天下午到法院进行调解、协商。
当天下午,双方当事人如约到法院,在执行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下,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自愿达成了一致协议:聂某一次性支付6万元给曾某,曾某放弃对余下案款及利息的追偿。
随后聂某叫亲属将6万元带到法院当场履行了义务。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均感谢法院的执行工作,化解了他们之间的矛盾。
执行法官深有感触地说,这个案件的圆满结案,告诉我们执行工作既要“刚”也要“柔”,在执行中不能简单地采取强制措施了事,而是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积极妥善地化解群众矛盾,这才是真正地为群众着想,为群众解决矛盾。
(卢勇 颜志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