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婚前联名购房已成为一种潮流,然而,一旦劳燕纷飞,计划中的“婚房”处置及过户就成了棘手的问题。6月11日,苍梧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情侣婚前购房引发的纠纷。
2007年8月,恋爱中的黄某和姚某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处房屋,想作为结婚后的“安乐小窝”,然而没有想到由于种种原因,双方没能走在一起。2010年12月,黄某与姚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黄某以折价4.5万元购买姚某拥有的该房屋的产权。黄某于协议签订的当日支付了购房款给姚某。由于《房屋买卖协议》没有约定过户的时间,姚某在收到购房款后一直没有协助黄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与姚某协调长达3年多无果的黄某于今年4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的权属为黄某所有,并且判令姚某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姚某对黄某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均没有异议,但是对黄某“不提前告知就起诉”感到颇为不满。了解到症结后,法官将相关法律规定和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向姚某释明,在法官耐心的劝导下,姚某与黄某一致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应继续履行,姚某自愿在十日内协助黄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婚前买房图安心”成为时下年轻人的趋势,因此法官提醒,婚前购房出资的一方有权要求在房产证上署名自己是权利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房屋权属是以房屋登记部门登记材料作为行使所有权、处分权等权利的依据。所以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买房,为保障自己的利益,最好在房产证上双方共同署名。
(梁凤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