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梧:好意搭乘出车祸 车主需担责赔偿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4-05-27  分享到:
 

一司机好意搭乘一女子,不料路上发生车祸,女子当场死亡,亲属一怒之下将司机告上了法院。2014526日,苍梧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该司机应赔偿女子亲属各项损失26万余元。

女子名为张某华,家住广东省云浮市。20133月,果贩赵某凯雇用张某华到广西苍梧县沙头镇兴旺村收购水果。不久,张某华与兴旺村果农何某仕谈拢了价格,并约定从果场到兴旺村小学门口路段的运费由何某仕支付,从兴旺村小学到沙头镇路段的运费由果贩赵某凯支付。

为了将水果运送出去,何某仕找到了同村的何某声。两人商量好由何某声自己提供车辆将这些水果从果场运到兴旺村小学门口,并按车次一次性支付运费。

201335下午,何某声准备驾驶其所有的小型方向盘拖拉机将赵某凯收购的水果从兴旺村运往沙头镇,张某华表示要到沙头镇乘车,于是何某声就搭着张某华一起出发。不料,车行至兴旺村道路白水路段左转弯下坡时,车辆侧翻,造成车上乘员张某华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何某声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导致车辆侧翻、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何某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华不负事故的责任

20131231,张某华的丈夫陆杨及女儿向苍梧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何某声和何某仕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依照其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张某华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明知拖拉机只可以从事货运,不得用于载人,而坚持搭乘;被告何某声明拖拉机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装货在村道上行驶易发生交通事故,而没有坚决制止受害人搭乘;其二人对安全均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都有过错,对损害后果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何某声和何某仕的约定,其符合承揽关系的形式要件,双方应属承揽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只有双方构成雇佣关系时,雇主才承担赔偿责任。且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已超出何某仕要求运输的路段,因此,原告方要求被告何某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本次交通事故是因“好意同乘”而引起,故原告方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不符合公平原则,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何某声应赔偿各项损失人民币263200.80元给原告。

(梁勇  黄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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