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梧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紧紧围绕为民、务实、清廉主题,树立“生道、原情、和谐”执行理念。近日,通过“放水养鱼”,和谐执结一起发生于翁婿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黄某与李某系翁婿关系,李某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农资批发、零售。在扩大经营规模过程中,李某向岳父黄某借款90000元。在经营中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未及时归还借款。当时,黄某因炒股亏损,向女婿李某催还借款未果,于2013年2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某偿还借款90000元及利息12400元,支付因追索借款所发生的交通费200元。在诉讼中,李某自动偿还180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被告李某自愿于2013年4月30日前偿还黄某借款本息及交通费等共85776元。
然而,李某却并未按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2013年5月29日,黄某向苍梧法院院申请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系翁婿关系。黄某系教师,有固定收入,平时有炒股爱好。而李某经营的门店存在生机,有经营前景,没有按时履行义务只因一时资金链断裂。此时,如果进行“竭泽而渔”,对被执行人李某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拍卖措施,确是达到了执结案件目的。但被执行人李某的经营可能会出现更大的困境,甚至会歇业。同时还可能会激化翁婿之间、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为此,执行法官根据“生道、原情”执行理念,充分考虑本案案情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特殊关系的实际,决定放弃“竭泽而渔”,采取“放水养鱼”。
作出决定后,本着“和谐”执行理念,执行法官对双方当事人开展情、理、法的教育、引导工作,着力营造和谐的氛围,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近日,被执行人李某按和解协议约定期限把最后一期的执行款54600元交给面带微笑的申请执行人黄某。至此,本案完满执结。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潘锦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