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4日,苍梧县石桥镇车某之子、潘某之夫、陈某清等人之父陈某应邀到刘某杰、车某养承包的寒水村山场伐木。2013年5月29日下午15时许,陈某在伐木时被倒下的树木压迫胸部死亡。刘某杰、车某养认为自己与陈某是承揽关系,且事故发生完全是陈某不注意安全所致,故在提供了16600元“人道补偿”后,拒绝任何赔偿。为此,车某、潘某等人申请苍梧县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苍梧县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审查后,受理了其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中心韦律师承办该案。承办人根据潘某的陈述,认为陈某与刘某杰、车某养之间系劳务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刘某杰、刘某养应对陈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决定为其向苍梧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庭审前,承办人询问了案件知情人,申请法院调取了相关证据,对案件的法律性质成竹在胸。在庭审过程中,承办人从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充分阐述了陈某与刘某杰、车某养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承揽关系。由于对案件定性和赔偿数额认识差距悬殊,双方无法达成和解,苍梧县人民法院以(2013)苍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某杰、车某养赔偿陈某亲属车某、潘某等各项损失120419.4元(不含两被告已给付的16600元)。刘某杰、车某养两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梧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杰、车某养重新委托了律师,调取了寒水村委证明,申请了多名证人出庭作证,试图证明陈某是伐木承包人潘某不经其同意雇请的伐木工,上诉人与陈某非承揽关系,更非劳务关系,企图全面推翻一审判决。承办人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明和证人的效力、证明内容、证明的关联性进行了详细的质证质疑。之后,双方围绕陈某与刘某杰、车某养两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承办人更充分阐述了双方的关系是劳务关系。法庭辩论之后,法庭组织了长达近2小时的调解,刘某杰、车某养两人坚持已见,并以没有给付能力为由,拒绝合理赔偿建议,双方未能达成和解。最终,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采纳了承办人关意见,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接到判决后,受援人对苍梧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大力援助和法院的公正判决深表感谢,希望苍梧县法律援助中心继续为其案件执行提供法律援助,并表示即使判决日后得不到全面执行,也足以告慰故去亲人在天之灵。
(韦远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