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陈法官,我的案件申请执行才一个星期,被执行人主动联系我,与我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了全部义务,现在我申请执行的案件可以结案了”。3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吴某致电执行法官陈法官,表示他申请执行广西某工程公司的案件可以执行结案了。
原来,吴某与被告广西某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告应赔偿原告吴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83000元,因被告逾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权利人吴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存在的执行风险。由于被执行人担心受到风险提示中的惩戒,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并履行完毕全部义务。
从2014年起,为了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苍梧县人民法院严格按照规定制作执行通知书,并在送达执行通知书时附上对被执行人的风险提示,这一做法对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起到了积极作用。
对被执行人进行风险提示,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程序性权利的一种切实保障,也能够使被执行人对在执行程序中实施的各项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进行审慎的判断,从而对其履行义务产生积极的作用力。执行风险提示制度,对于推行执行公开,保障执行当事人的知情权,确保当事人实现诉讼权益将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颜志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