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年二十九,正是家人团圆、欢聚一堂的时刻。一张小小的电子收条,浓缩了苍梧法院关注民生、关爱农民工的情怀。
2011年11月,来自江西的沈某与陈某签订《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由沈某对陈某经营的苍梧县某宾馆进行装修。签订合同后,沈某组织农民工进行了施工,陈某自2012年使用苍梧县某宾馆至今,因双方对工程数量及质量有异议,一直没有结算完毕,陈某共支付了原告工程款约18万多元。沈某于2012年12月起诉,请求判令陈某支付尚欠工程款118108.66元及利息。案件经多次审理及移送评估,2014年1月22日双方终于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陈某于2014年1月28日再支付40000元给沈某后双方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因沈某要回江西过年,陈某口头承诺该款直接汇入沈某的账户。
1月28日,陈某以该纠纷是法院调解为由,直接将案款存到法院账户,而沈某已经回到江西。考虑到该案审理周期较长、涉及的是农民工的权益,根据案件当事人的特殊情况,主办法官特事特办,让沈某提供个人账户及电子收据,待春节后再提供收据,苍梧法院将案款汇入了沈某的账户。此举既保障了农民工及时获取报酬,也妥善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陈国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