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有效的证据锁链下,苍梧县人民法院依法惩处一名拒绝供认犯罪事实的被告人,“零口供”以强奸罪、抢劫罪判处岑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2年4月9日晚9时许,曾因犯抢劫、强奸等罪服刑改造,刑满释放才刚6天的岑某窜到苍梧县京南镇的陈某家中,向陈某索要500元未果后,即要求与陈发生性关系,并将陈推倒地上,用手卡住陈的脖子欲实施强奸,因陈某反抗及被人发现而未得逞,仓皇逃走。第二天早上7时许,在苍梧县京南镇某山路上,手持木棒的岑某拦住送儿子上学的黄某,威胁如不给钱就殴打其儿子,黄某没有给钱并叫儿子逃走,被告人岑某遂用木棒对黄某进行了殴打,黄某所受损伤未构成轻伤。
在侦查期间,岑某始终一言不发,仅以摇头、点头或用书写的方式进行表达,拒不承认其犯罪行为。在法庭上,岑某沉默不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均摇头表示异议。然而,岑某原服刑监狱医院和村民均证实,岑某在服刑期间及刑满释放后回到家中生活期间具有语言表达沟通能力,数位证人及公安机关调取的相关证据也证明了岑某的行为。至此,岑某仍是三缄其口,拒不认罪,企图借此逃避法律惩罚。
苍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岑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妇女陈某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劫取黄某的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案件各证据的形式及取证程序均合法,并经法庭示证、质证,查证属实,且证据间环环相扣,均能相互印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明本案的事实,遂作出上述判决。
“犯罪嫌疑人有沉默权,并不表明什么都不说就能逃脱法律制裁。尽管是‘零口供’,但本案的证据确凿充分,不认罪并不影响定罪,希望这一纸判决能敲醒执迷不悟的岑某。”主审法官说。
(卢远丽)